一、為健全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中央有關機關應依本行動綱領續行推動各領域調適行動方案及相關工作。
二、為達成國家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每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及研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滾動式檢討。
三、透過氣候變遷協力合作平台,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各部門之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地方政府之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進行橫向及縱向整合,推動跨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有效管理,創造社會、經濟、環境永續發展及維護全民健康的共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