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巴黎協定」,促進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並依「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凍結及減少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之使用。

二、決策制定與落實公開透明,並考量各種環境議題的共同效益,在最低成本精神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三、推動綠色金融及碳定價機制,透過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及相關稅費制度,強化或增加經濟誘因機制,促使溫室氣體減量、協助綠色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社會公益。

四、依據非核家園目標,不以新增核能發電作為因應氣候變遷措施。

五、政府政策與個案開發行為,應將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策略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考量。

六、強化科學基礎,建構全面預警能力,提升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作為及建構韌性發展。

七、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及資源永續利用。

八、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夥伴關係、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及溝通平台,具體推動在地化之調適及減緩工作。

九、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秉持互利互惠原則,推動有意義之參與及實質貢獻,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十、提升全民氣候變遷認知及技能,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相關活動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