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第9條)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氣候變遷調適計畫。(第10條)

 

濕地保育法

  • 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第1條)
  • 進行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第2條)

 

海岸管理法

  • 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第7條)
  •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涵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第8條)

 

水利法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並作逕流分擔計畫的相關規範。(第83-2條)
  •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並說明應涵蓋的相關內容。(第83-7條)